(2015)高执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陕西中润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与丁春玲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中润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丁春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0010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中润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三路10号。法定代理人王敏霞,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建仓,系该公司综合部部长。被执行人丁春玲,女,196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市水泥厂向阳沟*号。身份证号:610202**********。申请执行人陕西中润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丁春玲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高民一初字第003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96220元。本院已于2015年4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该案执行中,对被执行人丁春玲的银行、车辆、房产都进行了查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陕西中润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丁春玲有课供执行的财产。至此申请人的债权尚未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高执字第00101号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陕西中润液压设备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丁春玲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建民执行员 张 亮��民陪审员王向东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代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王雪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