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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调确字第29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魏书梅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书梅,众源仁和(北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调确字第29130号申请人魏书梅,女,1967年5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谢敏民,北京市双利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众源仁和(北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北京市西城区万明园甲4号楼华明商务中心119房间。法定代表人:刘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嘉,该公司职员,联系地址同该单位。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受理了申请人魏书梅与申请人众源仁和(北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辉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魏书梅、申请人众源仁和(北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于2015年9月7日经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2015年9月20日前,申请人众源仁和(北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按申请人魏书梅本人工资标准补缴2007年1月至2007年12月期间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具体数额以当地社保机构核定为准;低于最低交费下限的,按最低缴费下限缴费);二、此后双方不再就本案所涉及问题进行追究。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魏书梅与申请人众源仁和(北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2015)西人调字第144号行政调解书,系申请人自愿达成,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明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九十四条、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魏书梅与申请人众源仁和(北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2015)西人调字第144号行政调解书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王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苏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