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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民一初字第03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李庆军、龙厚文等与马鞍山博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范学齐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军,龙厚文,韩文兵,马鞍山博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范学齐,马鞍山市溢立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3216号原告:李庆军,男。原告:龙厚文,男。原告:韩文兵,男。三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金凤涛,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三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王翔,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告:马鞍山博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告:范学齐。被告:马鞍山市溢立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庆军、龙厚文、韩文兵与被告马鞍山博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范学齐、马鞍山市溢立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庆军、龙厚文、韩文兵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马鞍山博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范学齐、马鞍山市溢立工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庆军、龙厚文、韩文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马鞍山博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范学齐、马鞍山市溢立工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传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蒋心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