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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民初字第5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施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5442号原告:施某,女,1980年8月8日,汉族,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薛某,男,1976年4月7日,汉族,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施某与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某在案件审理期间,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施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施某承担。审判员谢志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林显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