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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民初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02-01

案件名称

陈顺香与卢山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顺香,卢山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亭民初字第545号原告陈顺香。委托代理人张学凡,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山群,居民。原告陈顺香与被告卢山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顺香的委托代理人张学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山群经本院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名单及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顺香诉称,2011年12月20日至2013年11月8日被告卢山群四次向原告陈顺香借款计40万元,后仅偿还10万元,尚欠原告30万元。2014年1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按期还款,逾期被告仍未还款。后原告经多次催要该款未果,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30万元并承担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卢山群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卢山群分别于2011年12月20日、2012年1月19日、2012年4月18日、2013年11月8日向陈顺香出具借条借款10万元、合计4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分别为3个月、3个月、6个月、52天。除2013年11月8日借款约定逾期还款,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借额20%的违约金,同时从借款之日起向出借人支付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外,其余借款均未约定利息。后卢山群偿还本金10万元。2014年1月28日卢山群向陈顺香出具一份书面承诺,言明:“本人承诺欠陈顺香30万元,计划2014年2月20日前还10万元,3月20日前还10万元,4月20日还10万元”。届期,卢山群仍未按约偿还。后陈顺香经多次索要无果,遂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陈顺香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2015)亭民初字第545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了被告卢山群在盐城市群宇建材有限公司的股权。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原、被告间成立民间借贷合同关系,除约定的部分逾期利息外,合法有效。被告卢山群借款后仅偿还10万元本金,对剩余本息未按约偿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30万元,并承担从起诉之日(即2015年1月23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卢山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顺香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期间及标准:从2015年1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0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420元,由被告卢山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审判长 蔡 克审判员 吕建生审判员 蔡福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唐从元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