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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执字第9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高广学与张俊海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字第944-2号申请执行人高广学,男,1970年7月1日生,汉族,济南高新建实业有限公司经理,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张俊海,男,1964年5月7日生,汉族,山东中恒羊绒纺织有限公司经理,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彭景月,女,1964年6月5日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山东中恒羊绒纺织有限公司经理,住所地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山东鲁能铝塑官业(禹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陈平,男,1966年8月10日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禹城市本院在执行高广学与张俊海、彭景月、山东中恒羊绒纺织有限公司、山东鲁能铝塑官业(禹城)有限公司、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的本院(2014)市民初字第3635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俊海、彭景月、山东中恒羊绒纺织有限公司、山东鲁能铝塑官业(禹城)有限公司、陈平暂无履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高广学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张俊海、彭景月、山东中恒羊绒纺织有限公司、山东鲁能铝塑官业(禹城)有限公司、陈平其他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市民初字第363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骆 腾审判员 张永安审判员 田德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郝雅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