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县民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范志会与安阳市周氏食品有限公司、沃尔玛商业零售有限公司邯郸东柳大街分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县民初字第441号原告范志会。被告安阳市周氏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89号。法定代表人:周鸿军,该公司经理。被告沃尔玛商业零售有限公司邯郸东柳大街分店,住所地:邯郸市丛台路中道广场地下一层。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志会诉被告安阳市周氏食品有限公司、被告沃尔玛商业零售有限公司邯郸东柳大街分店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范志会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二被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志会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志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由原告范志会负担。审判长张大为审判员岳海振人民陪审员马志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崔永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