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执民字第22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同信用社与欧阳建华、胡丽艳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同信用社,欧阳建华,胡丽艳,欧阳斌,余美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建执民字第2299-1号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同信用社,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大同镇柳城路10号。负责人骆田华,系该社主任。被执行人欧阳建华被执行人胡丽艳被执行人欧阳斌被执行人余美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建大商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8日以(2015)杭建执民字第229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欧阳斌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健康北路24幢3-506室的房地产,责令四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拍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欧阳斌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健康北路24幢3-506室的房地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绍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 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