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张影虹与伍文艺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影虹,伍文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895号申请执行人:张影虹,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伍文艺,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影虹与被执行人伍文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南法民三初字第6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伍文艺应支付339976元予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在佛山市有房产,本院已依法查封。除此之外,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在桂城以及罗村都有房屋,目前正在顺德法院处理当中。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将依法向顺德区人民法院递交参与分配函,参与被执行人房产的财产分配中。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请求法院先行对本次执行作终结处理,待其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再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89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伟执行员 尹 素执行员 杨洁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梁伟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