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3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杜孟君与张双社等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孟君,张双社,童亚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3552号原告杜孟君。被告张双社。被告童亚娟。原告杜孟君诉被告张双社、童亚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亮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孟君、被告张双社、童亚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他在经营“168畜禽服务网”期间,向二被告开办的养猪场供应猪饲料,由他儿子杜战吉负责送货收钱。2010年9月至10月间,二被告共欠他猪饲料款11442.5元,并出具欠条两张。后来二被告还款3700元,目前还欠他7742.5元。现要求:1、二被告偿还他欠款7742.5元及利息款9468.2元;2、二被告偿还他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日之间的利息款。二被告承认在他们经营养猪场期间,杜战吉给他们供应猪饲料属实,亦承认拖欠杜战吉饲料款7742.5元。但辩称,不认可杜战吉与原告杜孟君系父子关系,亦不承认该7742.5元欠款是欠原告杜孟君的。认为该7742.5元欠款实际是欠杜战吉的,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二被告于2010年开办养猪场,与原告开办的“168畜禽服务网”之间开始有业务往来。2010年4月26日,被告张双社与原告杜孟君之子杜战吉签订猪饲料赊欠销售合约一份。而后合同履行期间,主要由杜战吉给二被告开办的养猪场供应猪饲料,并由杜战吉一并收取货款。被告童亚娟于2010年9月13日向杜战吉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168畜禽服务网分部款5720元,大写伍仟柒佰贰元正,保证在11月30日前主动还清,否则,愿受违约处罚(违约期间每天加万分之五利息)。欠款人:童亚娟。10年9月13日立”。2010年10月31日,被告童亚娟向杜战吉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168畜禽服务网分部款4942.5元,大写肆仟玖佰肆拾贰元伍角,保证在10年12月31日前主动还清,否则,愿受违约处罚(违约期间每天加万分之五利息)。欠款人:童亚娟。10年10月31日立”。该欠条左下角还由杜战吉亲笔注明“原欠一个条子8580元,今收7800元,另欠780元”。以上合计欠款总额为11442.5元。2012年7月19日,被告张双社向杜战吉出具还款计划一份,承诺在2012年年底还清所有欠款。同日,杜战吉向被告张双社出具证明一份,载明:“张双社欠杜占吉的钱利息不要。杜占吉。2012年7月19日”。2013年1月26日,杜战吉向被告张双社出具收条一张,载明:“今收到双社还原欠账叁仟柒佰元正,杜占吉。2013年1月26日”。经查,“168畜禽服务网”系杜孟君开办并经营,杜战吉曾用名杜占吉,系原告杜孟君之子也系杜孟君雇佣的“168畜禽服务网”的员工,主要负责开拓市场、送货、收账等业务。杜战吉实为替杜孟君给二被告供应猪饲料以及收取货款。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各持己见,本案未能调解。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及原告提供的欠条两张、猪饲料赊欠销售合约一份、还款计划一份、杜战吉的身份信息一组,被告提交的收条一份、证明一份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二被告虽与杜战吉签订了销售合约并与杜战吉之间相互出具了欠条及收条等单据,但杜战吉确系原告杜孟君经营“168畜禽服务网”期间雇佣的员工,杜战吉与二被告之间的业务往来行为属于其在“168畜禽服务网”任职的职务行为。故应当认定该7742.5元欠款实际是拖欠原告杜孟君的饲料款,原告杜孟君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的理由成立。杜战吉于2012年7月19日向二被告出具证明表示放弃要求二被告偿还之前欠款利息的行为也应认定为其作为“168畜禽服务网”的员工履行的职务行为,故原告杜孟君要求二被告偿还利息款的理由不成立。为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双社、童亚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杜孟君欠款7742.5元。二、驳回原告杜孟君要求被告张双社、童亚娟偿还其利息款9468.2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日之间的利息款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8元,原告杜孟君已预交,由原告杜孟君承担141元,由被告张双社、童亚娟承担107元,与上述案件款一并交付给原告杜孟君。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崔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