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执字第4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黄四全与谢文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四全,谢文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403-1号申请执行人黄四全,男,197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宁夏隆德县。被执行人谢文涛,男,198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宁夏隆德县。申请执行人黄四全与被执行人谢文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四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隆民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谢文涛偿还申请执行人黄四全医疗费等23800.00元、本案受理费625.00元。应交纳执行费257.00元,以上合计24682.00元。但被执行人谢文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谢文涛名下银行存款24682.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马晓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