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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民终字第3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长乐航城春之市城麦田房产中介所与陈爱钦行纪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爱钦,长乐航城春之市城麦田房产中介所

案由

行纪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终字第36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爱钦,女,195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乐航城春之市城麦田房产中介所,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航城街道吴航路***号龙团公寓(城市之春)店面B幢11-12号店面。经营者张力军,女,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上诉人陈爱钦因与被上诉人长乐航城春之市城麦田房产中介所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陈爱钦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爱钦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一萍代理审判员  黄 锋代理审判员  赵雪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