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堂执字第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王升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王升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堂执字第969号申请执行人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法定代表人熊相华,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升辉,男,汉族,1974年7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4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4)金堂民初字第9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152599元及利息,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诉讼费35604元,执行费1392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升辉有川Axxx**雷克萨斯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川Axxx**东风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升辉所有的川Axxx**雷克萨斯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川Axxx**东风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徐海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易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