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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1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冯朝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冯朝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180号原告:李某,男,2013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法定代理人:李梦生,农民。系原告李某父亲。委托代理人:李郑华,太湖县小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朝敏,男,汉族,农民,住湖北省远安县。本院受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冯朝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韩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