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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执字第1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源帆、张恒硕诉张冠军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源帆,张恒硕,张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1308号申请执行人张源帆,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恒硕,男,汉族。法定代理人周慧朋,女,汉族。被执行人张冠军,男,汉族。张源帆、张恒硕诉张冠军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密少民初字第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调解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冠军银行存款161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冠甫审 判 员  胡新朝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茹 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