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执字第1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源帆、张恒硕诉张冠军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源帆,张恒硕,张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1308号申请执行人张源帆,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恒硕,男,汉族。法定代理人周慧朋,女,汉族。被执行人张冠军,男,汉族。张源帆、张恒硕诉张冠军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密少民初字第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调解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冠军银行存款161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冠甫审 判 员 胡新朝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茹 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