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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初字第1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6-09

案件名称

王孝忠与王迎忠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孝忠,王迎忠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1922号原告:王孝忠,男,1955年1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王迎忠,男,1957年8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娟、王婵(实习),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孝忠与被告王迎忠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孝忠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孝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孝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孝忠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军代理审判员  杨育红代理审判员  王秀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胡泽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