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初字第1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6-09
案件名称
王孝忠与王迎忠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孝忠,王迎忠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1922号原告:王孝忠,男,1955年1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王迎忠,男,1957年8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娟、王婵(实习),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孝忠与被告王迎忠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孝忠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孝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孝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孝忠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军代理审判员 杨育红代理审判员 王秀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胡泽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