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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高法行申字第00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廷福与重庆市社会保险局政府信息公开再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廷福,重庆市社会保险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行申字第0029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廷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社会保险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星光五路三号。法定代表人仲姝婕,局长。委托代理人徐晓艳,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叶春祥,该局工作人员。张廷福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一中法行终字第0024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廷福申请再审称,一审裁定程序违法,未举证;二审裁定结果违法,请求法院再审本案,撤销上述裁定。重庆市社会保险局称,张廷福无证据证明该申请表已递交重庆市社会保险局,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张廷福提起涉案诉讼,系请求重庆市社会保险局针对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张廷福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材料,本案中,张廷福虽向一审法院提供了2014年5月5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但无证据证明该申请表已递交重庆市社会保险局,同时重庆市社会保险局亦明确表示未收到张廷福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因此,张廷福不能证明其已向重庆市社会保险局提出申请的事实,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法院据此裁定驳回张廷福的起诉,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综上,张廷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廷福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邬继荣代理审判员  刘佳佳代理审判员  谭秋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