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丹民初字第04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陶月生与魏平花、胡朝根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月生,魏平花,胡朝根,镇江市京口区优山美地幼儿园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丹民初字第04003号原告陶月生。委托代理人韦涛,丹阳市西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平花。委托代理人任鹏飞、路小军,江苏恒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朝根。委托代理人任鹏飞、景菊祥,江苏恒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江市京口区优山美地幼儿园。住所地镇江市宗泽路22号。法定代表人薛静,园长。委托代理人徐立新,江苏金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月生与被告魏平花、胡朝根、镇江市京口区优山美地幼儿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月生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违反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月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顾玉辉人民陪审员 束慧娟人民陪审员 巴斌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陈志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