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7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张萍萍与刘小龙、刘建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萍萍,刘小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751-1号原告张萍萍,女,汉族,1996年5月31日出生,个体,住江苏省邳州市。被告刘小龙,男,汉族,1988年8月11日出生,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原告张萍萍与被告刘小龙、刘建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的(2015)灵保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被告刘小龙所有的宁AXXX**号起亚牌小型轿车。现被告刘小龙已履行了赔偿义务,原告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的(2015)灵保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中对被告刘小龙所有的宁AXXX**号起亚牌小型轿车的查封、扣押。审 判 长 李 霞代理审判员 哈 莉代理审判员 马 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何丽丹第2页第1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