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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初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穆军、穆进才、李巍与古聪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军,穆进才,李巍,古聪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781号原告:穆军,男,1979年11月8日出生,回族,居民,住宁夏隆德县。原告:穆进才,男,1980年8月11日出生,回族,居民,住宁夏隆德县。原告:李巍,男,197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夏隆德县。被告:古聪明,男,1984年9月20日出生,回族,居民,住宁夏隆德县。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受理的原告穆军、穆进才、李巍与被告古聪明追偿权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事实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