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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阆民初字第1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中山市金龙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与阆中熊猫乐园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金龙游乐设备有限公司,阆中熊猫乐园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阆民初字第1259号原告(反诉被告)中山市金龙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赖鹉。委托代理人冯云志。被告(反诉原告)阆中熊猫乐园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强。原告中山市金龙游乐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阆中熊猫乐园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阆中熊猫乐园开发有限公司提起反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杨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赵卿宇和人民陪审员高小蒙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诉和反诉进行了合并审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反诉被告)诉称,2011年3月13日,原、被告签订《销售合同》一式两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游艺机一批,合同并约定了其他相关事宜。2011年11月12日,原告依约将该设备向被告移交完毕,但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后经多次催促,被告承诺于2012年12月25日之前付清所欠货款504,000元及质保金126,000元。时至今日,又经多次催促,被告仍分文未付,现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货款504,000元及质保金126,000元,并从2012年12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反诉原告)反诉称,我方与反诉被告签订《销售合同》,约定我方向反诉被告购买游艺机一批属实。但反诉被告仅向我方移交了相关设备,并没有按合同约定及时为我方办理游乐设施相关合格证及使用登记证等手续,导致我方在收到游乐设备后一年的时间内不能正常运营该设备,给我方造成了非常大的损失。为此,特反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反诉被告支付反诉原告经济损失503,871元;2、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提供货款相应的税务发票;3、本案全部诉讼费由反诉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13日,原、被告签订《中山市金龙游乐设备有限公司销售合同》一式两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游艺机一批,合同总价款为4,200,000元。该合同载明:“…二、质量标准: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机械类产品按GB8408-2008标准执行。三、付款方式及期限:合同签订后付设备预付款30%¥1,260,000元,设备发货前付总额的55%¥2,310,000元,设备运抵现场安装完毕,经质检部门验收合格后三个工作日内付总额的12%¥504,000元,余下款项¥126,000元在质保期满三个工作日内付清。…五、交(提)货地点、方式、时间:根据工程进度分批发货,于2011年9月20日前安装完毕并如期约检,安装地点四川省阆中市熊猫乐园内。…八、出卖人负责办理设备检测的相关手续并承担检测费用。…十、售后服务及费用承担:出卖人可向买受人提供设备使用及维修知识��培训。产品自移交之日起保修壹年,保修期间,如属质量问题,出卖人负责免费维修及提供零配件。如属买受人使用不当、维修保养不善、人为因素或自然灾害造成设备损坏,出卖人免除责任。保修期满,维修费由买受人负担。进口设备不保修,只进行协调维修…”。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移交了所购设备。其中“双层豪华转马”设备经“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检测合格并于2011年11月6日出具《游乐设施监督检验报告》一份,原告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支付检测费11,300元,并于2011年11月22日由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向原告开具专用发票一张。2011年11月1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游乐设施及工程项目验收移交凭证》,该凭证载明:“客户:阆中熊猫乐园向中山市金龙游乐设备有限公司购买的“双层豪华转马”游乐设备/工程,中山市金龙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工程项目以及设备安装调试完毕,经国家级检测部门检测,达到有关技术要求。经双方验收,符合合同交付标准,于2011年-月-日正式移交客户使用。移交内容:1、双层豪华转马,88座,1套;2、控制室,1个。移交单位:中山市金龙游乐设备有限公司移交经办人:周良万日期:2011、11、12(此处加盖中山市金龙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印章)。接收单位:阆中市熊猫乐园开发有限公司接收经办人:程家跃日期:2011、11、12(此处加盖阆中市熊猫乐园开发有限公司印章)。事后,被告尚有货款504,000元及质保金126,000元未向原告支付。所欠款项经原告催收,被告于2012年9月11日向原告出具书面承诺一份,该承诺载明:“中山市金龙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对于贵公司2012年8月28日来函中所提我公司应付货款一事,我公司承诺于2012年12月25日内按合同相关条款付清设备安装验收合格后应付款项50.4万元及质保金12.6万元。对于与贵公司的友好合作关系我们非常珍惜,对贵公司在售后工作上的努力表示感谢!愿双方保持良好沟通,并合作愉快!顺颂商祺!阆中熊猫乐园开发有限公司2012-9-11(此处加盖阆中熊猫乐园开发有限公司印章)。”但承诺的付款期限届满,被告并未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收款无果,遂于2014年3月10日起诉至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并同时提出上列诉讼请求。后因被告阆中熊猫乐园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管辖异议,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本院,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此案。在提交答辩状期间,被告以原告未及时办理游乐设施相关合格证及使用登记证等手续,导致被告在收到游乐设备后一年时间内不能正常运营该设备造成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反诉,并同时提出上列反诉请求。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曾于2014年3月10日向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阆中熊猫乐园开发有限公司相当于价值640,000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提供了相应担保。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2014)中一法民二初字第5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告阆中熊猫乐园开发有限公司相当于价值640,000元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告公司双层豪华转马游乐设备一套。后因被告提出管辖异议,案件被移送至我院审理,后因查封期限界至,原告申请我院继续查封,我院经审查,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2015)阆民初字第125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座落在被告阆中熊猫乐园开发有限公司“熊猫乐园”园区内的双层豪华转马游乐设备一套继续查封。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告阆中熊猫乐园开发有限公司保管,在正常适用情况下不得出租、出售、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我院并分别向原、被告双方送达了该民事裁定书。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信息复印件、《中山市金龙游乐设备有限公司销售合同》及产品清单复印件、《游乐设施及工程项目验收移交凭证》复印件、检测费发票复印件、承诺复印件、《游乐设施监督检验报告》复印件、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游乐设施安全检验合格证复印件及当事人陈述等为据。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销售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原告已向被告提供了所购游乐设备,且相关设备在向被告正式移交之前业已取得国家认可的有关检测机构的监督检验报告,原告切实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现被告仅向原告支付部分货款,其余款项经承诺付款期限届满仍不向原告支付是错误的,应当承担支付所欠款项及逾期付款的民事责任。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所欠货款及质保金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所欠款项利息从被告承诺付款期满后的第二日(即2012年12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被告反诉称原告未及时为其办理相关游乐设施的合格证及使用登记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反诉称原告长期扣留相关游乐设施的合格证,导致其不能办理相关游乐设施的使用登记证和注册,并在移交设备后一年的时间内不能正常营业而造成损失,对此,原告予以否认,且被告也未向法庭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对被告要求原告支付经济损失503,871元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反诉要求原告提供所购设备相应的税务发票,按货物买卖交易习惯开具税务发票属于合同附随义务,买受方在接收货物并支付全部价款后,出卖方应当开具相应税务发票,但本案中被告仅向原告支付部分货款,在尚有部分货款和质保金未向原告支付的情况下要求原告开具相应货物的税务发票,与货物买卖交易习惯不符,对此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反诉原告)阆中熊猫乐园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反诉被告)中山市金龙游乐设备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504,000元及质保金126,000元,共计630,000元;并从2012年12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630,000元的利息。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阆中熊猫乐园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10,1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合计15,1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阆中市熊猫乐园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莉审 判 员  赵卿宇人民陪审员  高小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龚钰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