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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庐执字第01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2徐新和与汪大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新和,汪大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庐执字第01889号申请执行人:徐新和,男,汉族,1963年9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汪大鹏,男,汉族,1979年2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新和与被执行人汪大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192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汪大鹏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80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四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何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