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执字第01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赵长珍、李名学、李名发、李文学与韩大林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颍执字第01127号韩大林:你(单位)与赵长珍、李名学、李名发、李文学为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颍上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颍民一初字第006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全部自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强制执行并将你(单位)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本院地址:颍上县慎城镇102省道北侧邮编:236200联系人:顾金亮联系电话:445****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