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7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迟文曰与马有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文曰,马有见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夏民初字第7082号原告迟文曰,女,198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夏津县。被告马有见,男,198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夏津县。原告迟文曰诉被告马有见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迟文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有见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迟文曰诉称,原告与被告2010年底经媒人介绍相识,2011年10月5日在夏津县民政局办理登记手续结婚,原被告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被告沉迷于网络,双方感情不合,导致感情彻底破裂,曾于2014年春天提起离婚诉讼,夏津县人民法院(2014)夏民初字第7077号下达民事判决书“不准离婚”,法院本想给被告一次感情和好的机会,但被告照旧我行我素,判决书已经领取7个多月,原被告已无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再次提起离婚,要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马有见未到庭亦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迟文曰与被告马有见于2010年底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农历正月初六订婚,2011年农历四月二十九举行结婚仪式,于2011年10月5日补办的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初期原、被告感情尚可,原告称后来因被告经常沉迷于网络,对原告漠不关心,不好好工作,因此二人经常生气,期间原告曾怀孕一次,因体质较弱,医生让卧床休息,被告也因此生气、摔东西。2014年农历正月初六被告离家出走,至今联系不上。期间于2014年春天,原告曾起诉离婚,夏津县人民法院下达(2014)夏民初字第70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至本次起诉,被告仍联系不上,经调查被告母亲石爱玲,亦称与马有见联系不上,也未回过家。婚后,原、被告之间未生育子女。本院认为,美满的婚姻关系是由双方进行维系,本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经初步了解后走在一块共同生活,本应是一个美好的开始,双方均应为感情及家庭作出部分牺牲及努力,承担起家庭的责任,不能我行我素,而原、被告之间不能正确的处理矛盾,不能和谐地进行沟通,导致隔阂加剧,离家出走,法院试图为原、被告双方创造一个和好的机会,但双方未能珍惜,在这期间双方未有任何的感情交流,故原告无奈再次起诉,应视为双方的感情已达到破裂的程度,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迟文曰与被告马有见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迟文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志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 刘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