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汤瓦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汤阴县真爱种植专业合作社诉汤阴县万山畜牧有限公司、张俊英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阴县真爱种植专业合作社,汤阴县万山畜牧有限公司,张俊英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汤瓦民初字第105号原告汤阴县真爱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暴国顺,该合作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杜晋晓,河南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阴县万山畜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麦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露露,女,该公司员工。被告张俊英,女,195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汤阴县真爱种植专业合作社诉被告汤阴县万山畜牧有限公司、张俊英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汤阴县真爱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15年9月10日自愿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阴县真爱种植专业合作社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阴县真爱种植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汤阴县真爱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审 判 长 屈克勇人民陪审员 李 松人民陪审员 张现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