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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2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陈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2425号原告:陈某,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宝明,淄博临淄诚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某,居民。原告陈某诉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宝明、被告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13年11月7日生一男孩,取名唐某某。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13年11月7日生一男孩,取名唐某某。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一份在卷为凭,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属实,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且生有子女,虽然双方在生活中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是有和好可能的,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诉被告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18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于洪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翟汝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