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凉执字第1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马兴与张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凉执字第1452号申请人马兴。被执行人张伯平。申请人马兴与被执行人张伯平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凉民初字第36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借款140000元,于2014年10月起至2014年12月,每月偿还原告借款5000元;于2015年1月起至2015年11月,每月10日前偿付原告借款10000元,余款15000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清偿。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12月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被执行人给付了申请人12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50元,执行费50元,尚欠3000元,双方已协商解决,申请人声明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凉州区人民法院(2014)凉民初字第36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玉迪审 判 员 段先年代理审判员 杨子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