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李记华与农鑫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274号原告李记华,男,汉族,仙桃市人。被告仙桃市农鑫农产品科技发展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仙桃市彭场镇芦林湖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记华与被告仙桃市农鑫农产品科技发展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记华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记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记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李记华负担。审判员 崔兆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林 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