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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19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扈全松与董洪杰、青岛融道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扈全松,董洪杰,青岛融道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993号申请执行人扈全松。被执行人董洪杰。被执行人青岛融道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洪杰,经理。申请执行人扈全松与被执行人董洪杰,青岛融道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20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扈全松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40万元及案件受理费和利息损失。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以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以执行财产的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20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法经论审判员 黄莹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郑 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