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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一初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张无畏与关佰庆、王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无畏,关佰庆,王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643号?原告:张无畏,男,1956年7月29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吉林市昌邑区。委托代理人:徐瑛,男,1956年4月30日生,汉族,吉林市富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关佰庆,男,1960年1月12日生,满族,住吉林市龙潭区。被告:王淑华,女,1963年4月17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无畏诉被告关佰庆、王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无畏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无畏以已经与被告关佰庆、王淑华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无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80.00元,减半收取。??代理审判员张宗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祖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