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14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彭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彭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4061号原告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兴胜路55号1幢,组织机构代码:75009807-8。法定代表人伍顺文,职务董事长。被告彭可,女,汉族,1962年6月18日生,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彭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彭可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 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丹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