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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中商终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曹文军与山东联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赵向东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文军,山东联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赵向东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中商终字第2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文军,系德州市德城区文军钢管租赁站个体业主。委托代理人:刘春刚,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联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新湖南路**号。法定代表人:车长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伟华,山东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向东。委托代理人:张立峰,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曹文军与上诉人山东联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赵向东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3)德城民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曹文军及委托代理人刘春刚,被上诉人山东联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伟华,被上诉人赵向东的委托代理人张立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3)德城民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9200元,依法退回上诉人曹文军9600元,依法退回上诉人山东联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9600元。审 判 长  赵立英审 判 员  王树强代理审判员  刘宝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于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