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民催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江山市华盛纸业制造有限公司、徐建生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山市华盛纸业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绍柯民催字第31号申请人:江山市华盛纸��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建生。申请人江山市华盛纸业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汇票号码为3130005134225029,出票日期为2015年2月6日,出票人为绍兴县义鑫化纤有限公司,付款行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清支行,收款人为绍兴县凯帝化纤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6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8月6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山市华盛纸业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00元,由申请人江山市华盛纸业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园代理审判员 胡 华 江人民陪审员 包 幼 青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徐 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