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1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黄必英与柳州市源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1892号原告黄必英。委托代理人陈剑,柳州市中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柳州市源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斌,该公司经理。原告黄必英诉被告柳州市源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必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36.5元,由原告黄必英自行承担。审 判 员 沈 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记员 梁飞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