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县民初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任尕占诉被告王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尕占,王小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县民初字第682号原告任尕占,男,汉族,生于1972年6月1日,小学文化,农民,住临夏县。被告王小英,男,汉族,生于1978年5月1日,小学文化,农民,住临夏县。委托代理人范祥明,临夏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淑霞,临夏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尕占诉被告王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民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尕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缴。审判员 胡小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马 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