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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县民初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任尕占诉被告王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尕占,王小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县民初字第682号原告任尕占,男,汉族,生于1972年6月1日,小学文化,农民,住临夏县。被告王小英,男,汉族,生于1978年5月1日,小学文化,农民,住临夏县。委托代理人范祥明,临夏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淑霞,临夏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尕占诉被告王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民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尕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缴。审判员  胡小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马 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