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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7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谢强与傅廷素,傅廷勇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强,傅廷素,傅廷勇,重庆玮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7158号原告谢强,男,汉族,1975年12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杨明海,重庆金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廷素,女,汉族,1972年10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傅廷勇(同时系被告傅廷素的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69年12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重庆玮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8号新重庆公寓19-11#,组织机构代码55676727-4。法定代表人傅廷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强与被告傅廷素、被告傅廷勇、被告重庆玮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强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强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本院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措施费2520元,由原告谢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 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宋明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