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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中刑终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陆某犯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泰中刑终字第00097号原公诉机关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陆某。因赌博,于2012年4月9日被原姜堰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因犯寻衅滋事罪、抢劫罪,于2008年4月14日被原姜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2011年10月20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11年10月20日至2013年6月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泰州市看守所。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审理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陆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2015)泰姜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陆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原审被告人陆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陆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陆某申请撤回上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陆某撤回上诉。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2015)泰姜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军生代理审判员  徐 佼代理审判员  陈蓉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雪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