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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执字第1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李广伦与广东粤晶骏投资有限公司公司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广伦,广东粤晶骏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执字第1506号申请执行人:李广伦,身份证住址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广东粤晶骏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洪碧雄。关于李广伦申请执行广东粤晶骏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穗劳人仲案(2014)4047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调解书,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83000元,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广东粤晶骏投资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李广伦支付76000元,尚有7000元未履行。本院依法向房管、车管、银行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亦表示暂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穗天法执字第15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 林执行员 陈晓升执行员 彭 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培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