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庙民初字第001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沭阳县贤官镇人民政府与付兰华、谈波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沭阳县贤官镇人民政府,付兰华,谈波,谈运飞,谈运珍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沭庙民初字第001050号原告沭阳县贤官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在沭阳县贤官政贤官街。负责人王祝东,镇长。委托代理人宋华波、秦媛媛,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兰华,居民。被告谈波,居民。被告谈运飞,居民。被告谈运珍,居民。原告诉被告付兰华、谈波、谈运飞、谈运珍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祝红娟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谈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于案件审理中申请撤回了对被告付兰华、谈运飞、谈运珍的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付兰华系谈秀祥的妻子,谈波、谈运飞、谈运珍系谭秀祥的子女,谈秀祥生前享受农机人员生活补贴,由原告通过沭阳县农村商业银行贤官支行向其账户内发放。2010年7月,谈秀祥死亡。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自2011年4月起继续向其账户内发放生活补贴。截至2014年3月25日,原告共错误发放10680元。因被告谈波现在实际控制上述银行账户,要求谈波将该账户内的款项予以返还。被告谈波辩称:原告所述情况属实,存折之前都由付兰华保管,现在谈波处,谈波曾于2011年6月7日从银行取款2300元。现因存折密码遗忘,被告无法将该款取出,且其弟弟谈运���因特殊原因无法回家并配合将该款取出。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现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人口信息登记表,证明四被告和谈秀祥之间的亲属关系;2、谈秀祥火化证复印件,证明谈秀祥已经去世;3、贤官镇农机人员-谈(谭)秀祥生活补贴发放情况表和银行账户明细,证明原告在被告去世后共向谈秀祥账户内错误发放补贴10680元;4、存折账号查询明细,证明涉案银行账户和原告发放补贴的银行卡卡号一致,系同一账户。被告谈波未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被告谈波于案件审理中向本院提交了谈秀祥生前的存折,并陈述该存折之前由其母亲保管,现在谈波处,且其曾于2011年6月7日从银行取款2300元。原告对被告出示的上述证据无异议。本院对原告出示的上述证据作如下认证: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1、3、4均系书证原件,其所载内容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与待证事实相关联,且谈波在接受本院对其谈话时对原告所陈述的事实亦予以认可,故上述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证据2虽系复印件,但其反映的内容属实,被告谈波亦不持异议,本院亦依法予以确认。被告谈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举证等诉讼权利。经审理查明:案外人谈秀祥生前与被告付兰华系夫妻关系,共生育谈波、谈运飞、谈运珍三个子女。谈秀祥生前享受农机人员生活补贴,由原告通过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向其账户内(账号为3213222701109001606583,卡号为62×××07)发放。2010年7月谈秀祥去世,原告因不知情,仍自2011年4月起向其账户内发放生活补贴,截至2014年3月25日,共计发放10680元,该款现在谈秀祥生前开立的账户内,未被领取。原告因无法将该款取出,且该存折现由谈波保管,故诉至本院,要求谈波将其持有的户名为谭(谈)秀祥的账户内的款项10680元返还给原告。本院认为: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诉讼等途径解决。无权占有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原告在不知道案外人谈秀祥已经去世的情况下,继续将生活补贴发放至谈秀祥账户后,该款已经实际处于存折现持有人谈波控制范围内,因该款并非属于谈秀祥所有,故原告有权要求存折持有人谈波将该账户内的款项予以返还。被告谈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原告于案件审理中撤回了对被告付兰华、谈运飞、谈运珍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谈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其持有的在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开户的户名为谭(谈)秀祥的账户内的款项10680元返还给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元,减半收取34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8元(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审判员 祝红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吴 双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