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柯航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徐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柯航民初字第19号原告:徐某。被告:姜某。委托代理人:郑鹏程。原告徐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成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被告姜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郑鹏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起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任何债务问题,男方婚前婚后性格反差太大,婚后被告以女方长辈不尊重,在村里到处造谣,开口闭口说要离婚要求原告还被告钱,不然要原告付出代价。婚后一个月被告以看电视为借口与原告分房睡,进行规劝后,被告不但不听劝告,反而经常为此与原告争吵,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为此,提起诉讼,要求:一、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二、女方嫁妆婚前买的,应属于女方个人财产。被告姜某答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曾多次叫原告回家生活,也叫村书记、亲戚去叫过,但原告就是不回家。原告与被告共同生活时间只有两个多月。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3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诉请如前。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和谐稳定,依法应予维护。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才能准予离婚。现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生活习惯差异以致摩擦,只要双方能从家庭利益出发,加强理解与沟通,珍惜夫妻感情,夫妻仍有和好可能。故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 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记员 钱正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