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长民初字第00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雷悦与被告李超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悦,李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长民初字第00388号原告雷悦,女,199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委托代理人呼小雄,延长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李超,男,1986年3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悦与被告李超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雷悦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悦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雷悦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