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执异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上海卓憬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省永信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黄允忠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卓憬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省永信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黄允忠,许年庆,罗景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异字第82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松执异字第82号案外人赵某某,男,1962年8月2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委托代理人王文文,上海众律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上海卓憬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汪淑君,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省永信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法定代表人陈瑾,执行董事。被告黄允忠,男,196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第三人许年庆,男,197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第三人罗景亭,男,195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本院在执行(2014)松执字第2283号上海卓憬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省永信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黄允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赵某某向本院提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并请求追加第三人许年庆、罗景亭为被执行人。2015年9月7日,案外人赵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同时撤回申请追加第三人许年庆、罗景亭为被执行人的请求。本院认为,案外人赵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回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和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赵某某撤回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和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本案终结审查程序。审判长金贤审判员徐杰人民陪审员蒋雪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王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审判长 黄文昭审判员 金 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