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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立行申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翠英)与被王翠英)行政处罚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浙金立行申字第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王翠英):王翠英。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王翠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李渔路532号。法定代表人王浦虹。再审申请人王翠英因与被申请人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本院(2014)浙金行终字第3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翠英申请再审称:1、本案中北京市天安门派出所未有其在天安门广场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立案及移交信息,所以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对本案无管辖权;2、《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条例》均未规定非正常上访是违法行为,且上访是公民的法定权利。故原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皆有错误。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关于“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规定,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王翠英在2013年5月以来多次到天安门地区和中南海地区不属信访接待场所非正常上访,扰乱了该地区公共场所秩序,当地公安机关已多次对其作出训诫,训诫书明确告知:天安门地区及中南海周边不是信访接待场所,不接待信访人员走访、也不允许信访人员滞留或聚集。对违反规定,不听劝阻,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王翠英在被告知的情况下,仍于2013年10月4日到北京市天安门地区非正常信访,属于不听劝阻、情节严重。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作出的治安行政处罚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以原审驳回王翠英的诉请并无不当。综上,王翠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翠英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梁 立代理审判员 汪 佳代理审判员 胡格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 记员 范华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