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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民一终字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张芳红与张希国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芳红,张希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民一终字第8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芳红,男。委托代理人张海滨,男。委托代理人胡殿全,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希国,男。委托代理人刘太重,男。上诉人张芳红与被上诉人张希国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张芳红于2015年4月1日诉至延津县人民法院,要求张希国赔偿其损失2万元。一审法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2015)延民二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张红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5)延民二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待本裁定送达后退还张芳红。审判长  田泽华审判员  李书光审判员  张颜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万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