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6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泉州市长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水华、程小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6518号原告泉州市长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刺桐路东侧国际星城12幢D802。法定代表人庄能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波,福建兴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水华,男,198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原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现住福建惠安县。被告程小霞,女,198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泉州市长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水华、程小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泉州市长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市长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泉州市长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孙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姜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