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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民初字第1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李大鹏与孙庆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鹏,孙庆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初字第1688号原告:李��鹏。被告:孙庆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大鹏与被告孙庆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大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李大鹏负担。审 判 员  孙振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仇 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