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初字第1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李大鹏与孙庆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鹏,孙庆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初字第1688号原告:李��鹏。被告:孙庆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大鹏与被告孙庆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大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李大鹏负担。审 判 员 孙振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仇 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