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时民初字第0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时民初字第0230号原告:王某,村民。被告:孔某,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孔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孔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常 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仇秋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