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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01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梅诉被告张某柱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梅,张某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1838号原告陈某梅,女。被告张某柱,男。原告陈某梅诉被告张某柱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陈某梅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行使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学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镜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