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刑初字第00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任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汝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汝刑初字第00289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某某,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2002年03月19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4年06月27日刑满释放。2014年12月07日因吸食毒品被汝南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03月20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0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5)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09月0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华惠、邓华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1月底的一天,从雷州回汝南县的路上途经湖北一服务区,被告人任某某在自己的豫QKP3**江淮牌小型货车上容留盛某某吸食毒品冰毒。2、2014年12月初的一天,在汝南县三桥街南,被告人任某某在自己的豫QKP3**江淮牌小型货车上容留盛某某吸食毒品冰毒。3、2014年12月初的一天,在汝南县马乡镇任庄东,被告人任某某在自己的豫QKP3**江淮牌小型货车上容留盛某某吸食毒品冰毒。上述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盛某某、任某甲、赵某某的证言、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汝公(刑)强戒决字(2014)0038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被告人车辆信息、(2002)东法刑初字第309号刑事判决书、(2004)狱释字第548号释放证明书、汝南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汝南县公安局预审股出具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自首书、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任某某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2016年01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左龙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亚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