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仙商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陈建霖与徐灵飞、张剑林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霖,徐灵飞,张剑林,仙居县天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仙商初字第209号原告:陈建霖。被告:徐灵飞。被告:张剑林。被告:仙居县天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安洲街道西灿村西门横街以东248地块。法定代表人:张伟,系经理。原告陈建霖为与徐灵飞、张剑林、仙居县天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建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灵飞、张剑林、仙居县天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原告陈建霖诉称:2013年8月14日、2013年8月15日,三被告分别向原告借款82万元、60万元,共计142万元,由三被告出具借条,约定月利率2%,利息每月付清,如需拿回,提前一个月通知。借款后,三被告支付利息至2014年7月14日。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三被告未再还本付息。现原告据此起诉,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42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7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为此,原告提供借条两份、汇款凭证三份、证明一份以证明所述事实。被告徐灵飞、张剑林、仙居县天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作答辩。被告徐灵飞、张剑林、仙居县天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法视为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8月14日,三被告因经商缺资共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96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该款项原告通过其母亲程香瑛转账给被告徐灵飞。2013年8月14日在被告归还部分借款后,经双方结算,由三被告重新出具借条给原告,重新出具的借条中借款本金为82万元。另外,原告于2012年10月15日、2013年7月29日分别又借给三被告人民币各30万元,2013年8月15日该两笔借款由三被告出具借条,双方约定月利率亦为2%。出具上述两份借条后,被告已支付利息至2014年7月14日,余款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诸本院。上述事实,有借条、汇款凭证、证明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合同自原告提供借款时生效,借款到期后,三被告应当依约归还借款本息,且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其应承担由此行为而产生的不利后果。对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徐灵飞、张剑林、仙居县天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建霖借款本金142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7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58元,由被告徐灵飞、张剑林、仙居县天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8858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戴天华人民陪审员 俞树标人民陪审员 蒋朝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 记员 王希宁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